论包装装潢权保护对象的界定方式——兼评“红罐”案两审判决
包装装潢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可以起到来源指示作用的商业标志,是一种商标。保护包装装潢权的目的是促进竞争以及经营者对于商誉的维护和提升。包装装潢权保护的客体是特定的装潢与特定商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作为商标权保护对象的包装装潢不能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成本、质量产生实质的影响,但应当具有固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而在有固有显著性时不应当被要求具有较高知名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措辞可以修改为"商品特有的、没有功能性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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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知识产权 2017 (10), p.4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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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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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包装装潢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可以起到来源指示作用的商业标志,是一种商标。保护包装装潢权的目的是促进竞争以及经营者对于商誉的维护和提升。包装装潢权保护的客体是特定的装潢与特定商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作为商标权保护对象的包装装潢不能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成本、质量产生实质的影响,但应当具有固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而在有固有显著性时不应当被要求具有较高知名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措辞可以修改为"商品特有的、没有功能性的名称、包装、装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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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0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