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信念外化为自觉的实践行动——济南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做法和启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所谓人民主体地位,是指劳动群众在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其主要体现在:社会历史是由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的,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决定力量;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群众享有对国家和社会最广泛最充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是我国国家权力运作和社会生活管理的主体,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和核心要求;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上,人民既然是历史和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利益的享有者,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应该由全体人民共享,人民也是社会利益分享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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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3 (6), p.10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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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所谓人民主体地位,是指劳动群众在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其主要体现在:社会历史是由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的,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决定力量;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群众享有对国家和社会最广泛最充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是我国国家权力运作和社会生活管理的主体,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和核心要求;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上,人民既然是历史和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利益的享有者,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应该由全体人民共享,人民也是社会利益分享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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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