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扩大适用的成因与归责路径的选择
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保证人类型,然而,由于受形式作为义务理论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存在明显扩大适用的趋势,将许多本不属于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情形也认定为违反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犯罪.根据实质化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先行行为并非独立的保证人类型,对于先行行为+不作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可以通过四种途径科学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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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中国检察官 2018 (2), p.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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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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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保证人类型,然而,由于受形式作为义务理论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存在明显扩大适用的趋势,将许多本不属于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情形也认定为违反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犯罪.根据实质化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先行行为并非独立的保证人类型,对于先行行为+不作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可以通过四种途径科学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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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6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