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D912.7;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计了委托照护制度而非委托监护制度,意图是区别委托照护与其他监护如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的差异,委托照护不转移监护权.委托照护实施构架包括委托主体、受委托人、委托事由以及委托协议等要素.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制度在委托主体的范围、适用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委托职责范围、委托财产监管、委托监督等制度设计上存在有缺陷与不足,需要在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照护的适用条件、委托照护的职责事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以及委托监督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以完善委托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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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Vol.53 (4), p.9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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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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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12.7;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计了委托照护制度而非委托监护制度,意图是区别委托照护与其他监护如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的差异,委托照护不转移监护权.委托照护实施构架包括委托主体、受委托人、委托事由以及委托协议等要素.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制度在委托主体的范围、适用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委托职责范围、委托财产监管、委托监督等制度设计上存在有缺陷与不足,需要在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照护的适用条件、委托照护的职责事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以及委托监督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以完善委托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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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5110 |
DOI: | 10.3969/j.issn.1000-5110.2021.04.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