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新界定
在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下的法律利害关系标准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但与WTO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将法律上的利益作为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我国切实履行WTO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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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行政与法 2009-11 (10), p.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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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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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在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下的法律利害关系标准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但与WTO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将法律上的利益作为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我国切实履行WTO义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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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8207 |
DOI: | 10.3969/j.issn.1007-8207.2009.10.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