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人格的确立与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

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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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学术交流 2005 (11), p.57-60
1. Verfasser: 杨昌宇 陈福胜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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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ISSN:1000-8284
DOI:10.3969/j.issn.1000-8284.2005.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