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资意义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适用规则

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立法已经认可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补充股东协议、而非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可以变更章程内容。在出资事项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本质上的约定性,决定了二者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劣之分。由此,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效性规则、区分规则、真意探寻规则的逻辑顺序来判定适用何种依据。本轮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正视公司章程之外、作为非法定程式的股东协议的存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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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5, Vol.51 (3), p.21-31
1. Verfasser: 张其鉴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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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立法已经认可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补充股东协议、而非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可以变更章程内容。在出资事项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本质上的约定性,决定了二者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劣之分。由此,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效性规则、区分规则、真意探寻规则的逻辑顺序来判定适用何种依据。本轮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正视公司章程之外、作为非法定程式的股东协议的存在,应当正视股东协议并非仅仅涉及公司设立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并妥善处理好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适用关系。
ISSN:1000-2820
DOI:10.13568/j.cnki.issn1000-2820.2023.0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