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大学的法律地位及其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办学自主权。上海开放大学从成立之日起,就面临法律地位的困境。上海开放大学“身份认定”缺失,虽称为“开放大学”,但其“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大学。建设缺乏法律保障的开放大学,不仅严重制约我国开放大学的发展,也严重影响我国终身教育的推进。这与国际开放大学的发展趋势极其不适应。因此,依据相关法规.以法律文本形式明确开放大学独立高等教育学校法人地位和办法体制,从而将其纳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范畴,保障办学自主权,实在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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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2011-04 (2), p.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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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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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办学自主权。上海开放大学从成立之日起,就面临法律地位的困境。上海开放大学“身份认定”缺失,虽称为“开放大学”,但其“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大学。建设缺乏法律保障的开放大学,不仅严重制约我国开放大学的发展,也严重影响我国终身教育的推进。这与国际开放大学的发展趋势极其不适应。因此,依据相关法规.以法律文本形式明确开放大学独立高等教育学校法人地位和办法体制,从而将其纳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范畴,保障办学自主权,实在是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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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5195 |
DOI: | 10.3969/j.issn.1009-5195.2011.0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