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可能及其证成
G40-011.8; 大学法人身份是高校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张"身份证",我国民办高校的"身份证"正处于"更新换代"时期,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身份仍持续遭遇法理诘难和司法困境.2017年民法修订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中关于法人分类的修订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坚持从"一元法人"到"多元法人"的分类转向、坚持从"一般适用"到"特殊考量"的理念转变、坚持从"国际经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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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现代教育管理 2019 (6), p.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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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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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G40-011.8; 大学法人身份是高校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张"身份证",我国民办高校的"身份证"正处于"更新换代"时期,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身份仍持续遭遇法理诘难和司法困境.2017年民法修订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中关于法人分类的修订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坚持从"一元法人"到"多元法人"的分类转向、坚持从"一般适用"到"特殊考量"的理念转变、坚持从"国际经验"到"本土创造"的实践转型,这是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企业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机关法人很可能会成为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积极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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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5485 |
DOI: | 10.3969/j.issn.1674-5485.2019.06.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