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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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现代法学 2006-06, Vol.28 (3), p.160-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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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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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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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2397 |
DOI: | 10.3969/j.issn.1001-2397.2006.03.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