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之反思
当前,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在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上均存在诸多困惑,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尚未形成共识。通过对现行法律、学理观点与典型判决的梳理与剖析,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向公众提供,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不得以再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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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Vol.26 (3), p.456-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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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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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当前,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在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上均存在诸多困惑,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尚未形成共识。通过对现行法律、学理观点与典型判决的梳理与剖析,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向公众提供,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不得以再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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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6477 |
DOI: | 10.3963/j.issn.1671-6477.2013.03.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