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视角?
D924.3;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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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6, Vol.18 (2), p.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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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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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24.3;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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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9846 |
DOI: | 10.3969/j.issn.1672-9846.2016.0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