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DF73; "监检"工作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检察机关可在调查阶段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仅坚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更有助于构建"高效"的职务犯罪追诉体系,并且协助监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变化."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检察介入的法理支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程序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介入虽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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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Vol.39 (6), p.35-43
1. Verfasser: 黄奕恺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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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DF73; "监检"工作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检察机关可在调查阶段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仅坚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更有助于构建"高效"的职务犯罪追诉体系,并且协助监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变化."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检察介入的法理支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程序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介入虽然具有必要性,但其介入应保持一定限度,以符合监察与检察相互关系的定位.文章主要从启动条件、介入时点、案件范围、介入方式、介入效果等五方面讨论介入行为的限度问题.
ISSN:1009-5837
DOI:10.3969/j.issn.1009-5837.2021.0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