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改“三类自诉案件”为“亲告罪”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自古有之,其长期存在亦是客观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包括罪类范围、公安机关的管辖限度,以及公诉转自诉的规定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法,仅对刑事自诉的审理期限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范,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自诉的案件范围进行限缩,将刑事自诉中的“三类案件”整合为“亲告罪”,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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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12, Vol.26 (6), p.1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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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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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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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自古有之,其长期存在亦是客观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包括罪类范围、公安机关的管辖限度,以及公诉转自诉的规定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法,仅对刑事自诉的审理期限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范,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自诉的案件范围进行限缩,将刑事自诉中的“三类案件”整合为“亲告罪”,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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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3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