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

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自发行为和自觉行为,自发行为是受到欲望、情感等驱动的,是非理性的,因而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而规则就是把自发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的保障性因素。在社会治理中,权力的运行应当是理性的,应当得到规则的规范。无论是在权治、法治还是德治模式中,权力的执掌和行使都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是,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由于权治是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统一的,因而对规则的要求较弱,而法治存在着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与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意志相分离的问题,所以时时处处都需要得到规则的制约和规范。德治是我们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建构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对于合作治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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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探索 2015 (2), p.85-91
1. Verfasser: 张康之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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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自发行为和自觉行为,自发行为是受到欲望、情感等驱动的,是非理性的,因而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而规则就是把自发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的保障性因素。在社会治理中,权力的运行应当是理性的,应当得到规则的规范。无论是在权治、法治还是德治模式中,权力的执掌和行使都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是,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由于权治是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统一的,因而对规则的要求较弱,而法治存在着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与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意志相分离的问题,所以时时处处都需要得到规则的制约和规范。德治是我们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建构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对于合作治理而言,执掌和行使权力的行为会具有自发性的特征,不过,这种自发性是基于道德冲动而作出的,虽然也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规则应当是具有弹性的,以便为道德功能的发挥提供空间。
ISSN:1007-5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