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DF48;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监护人侵害,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监督主体方面,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地区和国家的监护和监护干预模式,确立社区和民政部门的监护监督主体资格.在监护监督客体方面,应根据监护人身份采取不同监护手段.在具体监督措施方面,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细化和完善监督措施.在监护监督的配套措施方面,应设立特殊家庭走访制度、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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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 Vol.35 (1), p.54-57
Hauptverfasser: 陈赞, 郑向春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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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DF48;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监护人侵害,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监督主体方面,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地区和国家的监护和监护干预模式,确立社区和民政部门的监护监督主体资格.在监护监督客体方面,应根据监护人身份采取不同监护手段.在具体监督措施方面,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细化和完善监督措施.在监护监督的配套措施方面,应设立特殊家庭走访制度、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ISSN:1672-1500
DOI:10.3969/j.issn.1672-1500.202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