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司法效能的制约因素及消解对策
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最终手段,环境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环境公益上的重要功能是无可替代的。然而,现实中的中国环境司法却处于效率不高、能力不强、作用有限和效果欠佳的窘境。原因是目前中国环境司法效能依然受制于司法技能不足、法律依据不够和司法独立有限等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发挥环境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拓展环境司法的引导功能和加强环境司法指导监督等,不断提升中国的环境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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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生态经济 2014, Vol.30 (10), p.15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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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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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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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最终手段,环境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环境公益上的重要功能是无可替代的。然而,现实中的中国环境司法却处于效率不高、能力不强、作用有限和效果欠佳的窘境。原因是目前中国环境司法效能依然受制于司法技能不足、法律依据不够和司法独立有限等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发挥环境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拓展环境司法的引导功能和加强环境司法指导监督等,不断提升中国的环境司法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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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4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