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衡平之道

DF812; 扁平化和专业化的争论实质上是内设机构设置的模式、层级和规模的问题.首先,根据科层制扩张理论和反自身性理论,分析了内设机构的现实困境.论述了专业化审判的现实需要及条件,认为专业化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主体专业化、法官思维和知识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专业化正规化、审判理念的专业化.其次,运用管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如组织结构六要素、组织结构类型、科层制、内设机构划分的依据、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等,阐释了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再次,运用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寻求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自洽,实现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分析了三对关系,即扁平化和专业化的关系、司法审判与司法政务的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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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 Vol.35 (2), p.99-108
1. Verfasser: 金蕾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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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DF812; 扁平化和专业化的争论实质上是内设机构设置的模式、层级和规模的问题.首先,根据科层制扩张理论和反自身性理论,分析了内设机构的现实困境.论述了专业化审判的现实需要及条件,认为专业化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主体专业化、法官思维和知识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专业化正规化、审判理念的专业化.其次,运用管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如组织结构六要素、组织结构类型、科层制、内设机构划分的依据、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等,阐释了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再次,运用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寻求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自洽,实现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分析了三对关系,即扁平化和专业化的关系、司法审判与司法政务的关系、方便诉讼与便捷管理的关系.内设机构打破庭室格局,完全按照扁平化的原则设置,仅适用于新设法院.大多数法院存在科层制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适用完全的扁平化.去行政化并非完全否定科层制,过度扁平化会导致管理幅度过宽,导致事无大小巨细全面管理,带来管理无效.现阶段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保持庭室建制的基础上,坚持适度扁平化.审判专业化可以通过设置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等多种方式实现.将法院内设机构分为四类,在扁平化基调下,纯行政类、偏行政的审判辅助部门实行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模式设置,纯业务类、综合审判部门、偏业务的审判辅助部门实行庭室+团队模式.阐释了专业化审判庭设置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
ISSN:1674-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