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行交叉视域下国家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责任探讨
我国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责任以违法性程度的高低为判断标准,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要承担方式。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加之行政犯的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特征,使得对刑行交叉的环境监管渎职案件进行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二次评价尤为必要。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刑法可将多次行政责任的承担作为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行政处分作为刑事处罚的前置性要求,对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进行立法完善。...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山东审判 2017-06, Vol.33 (3), p.48-52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我国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责任以违法性程度的高低为判断标准,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要承担方式。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加之行政犯的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特征,使得对刑行交叉的环境监管渎职案件进行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二次评价尤为必要。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刑法可将多次行政责任的承担作为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行政处分作为刑事处罚的前置性要求,对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进行立法完善。 |
---|---|
ISSN: | 1674-3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