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限于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这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内容之一大亮点.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具有调整本集体组织内部土地承包关系的制度功能,故有别于旧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实质是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而且,新法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经本次修改之后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转让产生影响.立足于内部调整功能,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被认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变更或概括转移.承包期延长政策的实施也应当以此为基础,由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农户享有对土地的第三轮承包权利....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8, Vol.23 (4), p.40-47 |
---|---|
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限于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这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内容之一大亮点.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具有调整本集体组织内部土地承包关系的制度功能,故有别于旧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实质是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而且,新法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经本次修改之后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转让产生影响.立足于内部调整功能,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被认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变更或概括转移.承包期延长政策的实施也应当以此为基础,由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农户享有对土地的第三轮承包权利. |
---|---|
ISSN: | 1008-7699 |
DOI: | 10.3969/j.issn.1008-7699.2021.04.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