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中“同类产品”的认定——以日本酒税案、智利酒税案、韩国酒税案、欧共体石棉案为视角
同类产品的认定是正确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GAIT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提出了确定同类性的个案标准和四个具体因素,日本酒税案提出了手风琴理论。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若干判例表明,第3条第2款第1句的同类产品应从严解释,第2句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包括同类产品,第4款的同类产品应从宽解释。由此,同类产品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WTO争端解决机构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国民待遇原则正确适用的争议解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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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时代法学 2006-04, Vol.4 (2), p.117-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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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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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同类产品的认定是正确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GAIT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提出了确定同类性的个案标准和四个具体因素,日本酒税案提出了手风琴理论。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若干判例表明,第3条第2款第1句的同类产品应从严解释,第2句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包括同类产品,第4款的同类产品应从宽解释。由此,同类产品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WTO争端解决机构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国民待遇原则正确适用的争议解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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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769X |
DOI: | 10.3969/j.issn.1672-769X.2006.0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