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及其展开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应根据自动化等级的不同,实行分而治之.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由于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享有者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故应采取"谁支配谁负责"的认定方法.而在刑事责任方面,把被容许的风险理论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相融合,以风险领域的支配性判定为逻辑起点,将科学技术与刑法理论进行联动,继而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归属,无疑是一条妥适的归责进路....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08, Vol.33 (4), p.127-134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应根据自动化等级的不同,实行分而治之.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由于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享有者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故应采取"谁支配谁负责"的认定方法.而在刑事责任方面,把被容许的风险理论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相融合,以风险领域的支配性判定为逻辑起点,将科学技术与刑法理论进行联动,继而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归属,无疑是一条妥适的归责进路. |
---|---|
ISSN: | 1674-5612 |
DOI: | 10.3969/j.issn.1674-5612.2021.04.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