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防治措施的路径探析

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时有发生,亦常引发社会讨论.但是,相关报道对“肇事未成年人后续的教育矫治”情况却语焉不详.这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矫治工作的欠缺.从我国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矫治措施的立法及实践情况出发,我国当前针对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及实践情况并不理想.其成因在于,我国的监护人管教、社会力量介入等矫治措施缺乏相配套的启动、运行、评估制度,“强制性不力”、“操作性不强”.收容教养、治安处罚、训诫等制度存在着“协调性不够”“合理性不足”等弊病.为完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预防与矫治措施,应细化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类型;建立...

Ausführliche Beschreibung

Gespeichert in:
Bibliographische Detailangaben
Veröffentlicht in: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 (2), p.91-100
Hauptverfasser: 高争志, 邱纯杰, 孙萍, 吴君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Tags: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时有发生,亦常引发社会讨论.但是,相关报道对“肇事未成年人后续的教育矫治”情况却语焉不详.这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矫治工作的欠缺.从我国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矫治措施的立法及实践情况出发,我国当前针对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及实践情况并不理想.其成因在于,我国的监护人管教、社会力量介入等矫治措施缺乏相配套的启动、运行、评估制度,“强制性不力”、“操作性不强”.收容教养、治安处罚、训诫等制度存在着“协调性不够”“合理性不足”等弊病.为完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预防与矫治措施,应细化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类型;建立公权力主导的介入、评估、处置机制;整合现有各类矫治措施;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矫治队伍;构建监护人责任体系;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矫治法律体系.
ISSN:1006-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