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
近代以前的中华法与西方法是完全不同质的两种法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是"契约",而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与稳定。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三个方面:中西方法律制定的出发点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制定者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各自约束对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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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齐鲁学刊 2013 (3), p.107-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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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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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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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近代以前的中华法与西方法是完全不同质的两种法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是"契约",而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与稳定。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三个方面:中西方法律制定的出发点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制定者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各自约束对象有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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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02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