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理论流变史考
不可分之债在优士丁尼法中略现雏形,但相对零碎和粗糙;杜摩林提出不可分的两种分类法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和混乱化;波蒂埃继承修正了杜摩林的一种分类法,并提出了“债的标的为物和行为”以及“物理分割和观念分割”的理论;而萨维尼却提出“债的标的为给付”的观点,并为温德沙伊德采纳;弗雷塔斯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作为债之可分与否的唯一标准,并抛弃了“观念分割”的方式;萨尔斯菲尔德完全接受弗雷塔斯的设计并完善之,最终设计出体系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不可分之债的设计上应采《阿根廷民法典》的模式,即应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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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Qinghua faxue 2010-08, Vol.4 (4), p.5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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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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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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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不可分之债在优士丁尼法中略现雏形,但相对零碎和粗糙;杜摩林提出不可分的两种分类法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和混乱化;波蒂埃继承修正了杜摩林的一种分类法,并提出了“债的标的为物和行为”以及“物理分割和观念分割”的理论;而萨维尼却提出“债的标的为给付”的观点,并为温德沙伊德采纳;弗雷塔斯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作为债之可分与否的唯一标准,并抛弃了“观念分割”的方式;萨尔斯菲尔德完全接受弗雷塔斯的设计并完善之,最终设计出体系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不可分之债的设计上应采《阿根廷民法典》的模式,即应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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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9280 |
DOI: | 10.3969/j.issn.1673-9280.2010.04.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