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制度建构

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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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南京社会科学 2012 (4), p.97-101
1. Verfasser: 金钟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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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ISSN:1001-8263
DOI:10.3969/j.issn.1001-8263.2012.0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