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权行为中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D922.291.91;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分为董事法定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这有利于明确董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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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3, Vol.16 (3), p.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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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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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22.291.91;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分为董事法定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这有利于明确董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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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5124 |
DOI: | 10.3969/j.issn.1001-5124.2003.03.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