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理论革新论
部门法的划分在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强调主观的先导性。同时法要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要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部门法体系的高度契合一致,具体做法就是将部门法界定为调整人们特定领域的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除了以法所特有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宗旨、法所调整的人们从事社会行为的特定范围、法的调整方法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实质性标准外,还要把法的调整原则、对应的集中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典、对应的程序法、法的调整机制等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参考标准。另外,部门法的划分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学中的相应相称、子项外延互相排斥、划分的层次清楚、按同一标准进行划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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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Lanzhou da xue xue bao. She hui ke xue ban 2007, Vol.35 (4), p.9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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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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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部门法的划分在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强调主观的先导性。同时法要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要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部门法体系的高度契合一致,具体做法就是将部门法界定为调整人们特定领域的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除了以法所特有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宗旨、法所调整的人们从事社会行为的特定范围、法的调整方法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实质性标准外,还要把法的调整原则、对应的集中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典、对应的程序法、法的调整机制等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参考标准。另外,部门法的划分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学中的相应相称、子项外延互相排斥、划分的层次清楚、按同一标准进行划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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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2804 |
DOI: | 10.3969/j.issn.1000-2804.2007.04.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