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托理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D922.16;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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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 Vol.35 (1), p.36-40
1. Verfasser: 何俊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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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D922.16;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ISSN:1009-4318
DOI:10.3969/j.issn.1009-4318.202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