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入罪路径——穷尽解释论之后的立法论选择
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现象,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制,需要刑法干预。从解释论的角度,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和损失要求,但不具备“处分意思”,故不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占有转移”,故不构成盗窃罪,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通过解释论的路径难以使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入罪化。从立法论的角度,国外背信罪限于“代为管理的他人事务”,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不属于此种情形,如我国设立背信罪并对背信罪进行扩充则易与大陆法系现有的刑法罪名之间形成冲突。设立“恶意欠债不还”这一新罪名会导致罪名设立的碎片化。通过修改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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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4 (2), p.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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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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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现象,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制,需要刑法干预。从解释论的角度,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和损失要求,但不具备“处分意思”,故不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占有转移”,故不构成盗窃罪,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通过解释论的路径难以使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入罪化。从立法论的角度,国外背信罪限于“代为管理的他人事务”,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不属于此种情形,如我国设立背信罪并对背信罪进行扩充则易与大陆法系现有的刑法罪名之间形成冲突。设立“恶意欠债不还”这一新罪名会导致罪名设立的碎片化。通过修改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包括进来,能够妥当解决恶意欠债不还入罪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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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2031 |
DOI: | 10.3969/j.issn.2095-2031.2018.0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