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
F832%D922; 我国整个金融法体系和内容正在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近20年来金融业务和机构不断发展和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需要.目前,按照国家的立法规划和正在起草和审议中的立法草案,其他金融法的内容框架体系已经基本确定,只有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有些专家学者主张单独立法,也有许多专家学者主张综合立法;同时,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监管规定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背景下,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综合立法,在立法中对其特殊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并且应该采取综合监管体制,以适应我国目前国情和整体金融经营体系,以及改革后的国家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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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金融监管研究 2018 (6), p.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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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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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F832%D922; 我国整个金融法体系和内容正在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近20年来金融业务和机构不断发展和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需要.目前,按照国家的立法规划和正在起草和审议中的立法草案,其他金融法的内容框架体系已经基本确定,只有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有些专家学者主张单独立法,也有许多专家学者主张综合立法;同时,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监管规定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背景下,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综合立法,在立法中对其特殊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并且应该采取综合监管体制,以适应我国目前国情和整体金融经营体系,以及改革后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和整体金融法治体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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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3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