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已明确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随着日趋发展迅速的经济文化水平,民事纠纷种类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不断增大,原告范围的不确定性,广泛性以及潜在性都无法要求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或者说如果没有一个新制度的建立,一些不确定的、潜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真正做到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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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金卡工程 2011, Vol.15 (5), p.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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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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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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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已明确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随着日趋发展迅速的经济文化水平,民事纠纷种类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不断增大,原告范围的不确定性,广泛性以及潜在性都无法要求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或者说如果没有一个新制度的建立,一些不确定的、潜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真正做到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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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24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