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察法》如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F276.1; 《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要认识到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依法受到党和国家的监督.监察法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向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将更精准有力有效.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非党员行使公权力人员也应被纳入监察法监督范围.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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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经济研究导刊 2019 (3), p.194-195
1. Verfasser: 余远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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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F276.1; 《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要认识到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依法受到党和国家的监督.监察法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向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将更精准有力有效.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非党员行使公权力人员也应被纳入监察法监督范围.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这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内容进行监督,也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了国有企业合规建设.
ISSN:1673-29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