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识别及担责形式

F490.6; 自动驾驶汽车在遇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时,关于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形式问题,学界对此争论已久.在比较域外的立法尝试,探索典型学说的适用可能性之后,既要观察到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说的四个原则性面向,也要认识到当前完全赋予其独立人格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应当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界定为侵权责任的优势风险承担者,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害救济、风险的合理化分配以及社会成本最小化.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不可预见性及超越人类驾驶操控的能力将导致产品缺陷认定的模糊,因此有必要从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和传统困境出发,证成并建构制造商企业责任"共力模式"的现实路径,合理借鉴"风险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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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经济问题 2021 (2), p.37-44
Hauptverfasser: 周文康, 胡金文, 张丹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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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F490.6; 自动驾驶汽车在遇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时,关于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形式问题,学界对此争论已久.在比较域外的立法尝试,探索典型学说的适用可能性之后,既要观察到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说的四个原则性面向,也要认识到当前完全赋予其独立人格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应当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界定为侵权责任的优势风险承担者,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害救济、风险的合理化分配以及社会成本最小化.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不可预见性及超越人类驾驶操控的能力将导致产品缺陷认定的模糊,因此有必要从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和传统困境出发,证成并建构制造商企业责任"共力模式"的现实路径,合理借鉴"风险效用测试"判断制造商的免责条件,并通过保险和基金制度的合理运用,调适现行责任体系,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发展.
ISSN:1004-97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