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 ——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
D923.1;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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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江汉学术 2019, Vol.38 (2), p.6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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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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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23.1;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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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5634 |
DOI: | 10.16388/j.cnki.cn42-1843/c.2019.0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