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冲突及其对策
在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与刑事审判制度中,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与证据来源的冲突,使被害人得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质证其自身陈述,导致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冲突,从而使被害人陈述的交叉询问机制失灵。如此问题的解决,大致有技术上的方法和本质上的对策这两种思路。关于技术上的方法,主要是就询问被害人之顺序重新作出安排,以防止被害人陈述遭致过多"污染"。关于本质上的对策,主要是对于被害人地位的重新界定。对于法庭调查中被害人既作为询问者、又作为询问对象所造成的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可以实质性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得到根本的解决。换言之,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理论,在否定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对于被害人程序地位...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湖南社会科学 2010-06 (3), p.73-76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在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与刑事审判制度中,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与证据来源的冲突,使被害人得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质证其自身陈述,导致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冲突,从而使被害人陈述的交叉询问机制失灵。如此问题的解决,大致有技术上的方法和本质上的对策这两种思路。关于技术上的方法,主要是就询问被害人之顺序重新作出安排,以防止被害人陈述遭致过多"污染"。关于本质上的对策,主要是对于被害人地位的重新界定。对于法庭调查中被害人既作为询问者、又作为询问对象所造成的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可以实质性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得到根本的解决。换言之,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理论,在否定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对于被害人程序地位予以动态性的模糊化处理,将根本上消除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冲突,重新构造交叉询问之两造对立格局。 |
---|---|
ISSN: | 1009-5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