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致害风险及其侵权责任规制

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决策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在蕴含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存有不可避免的风险,亟须从法律制度层面作出有效规制.在注重损害预防的理念之下,要求制造商在产品研发阶段预先设计出符合法律和伦理的算法程序规则,并将之嵌入人工智能系统以尽可能降低致害风险.以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事故主要归因于其缺陷问题,可以统一纳入产品责任制度的范畴.人工智能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应当坚守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立场,明晰智能软件的产品属性并依据违反既定设计标准和故障理论判定其缺陷问题,扩充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研发者以及改造者,对于发展风险抗辩仍需保留并注意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害.为了应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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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河南社会科学 2021-04, Vol.29 (4), p.57-67
Hauptverfasser: 高完成, 宁卓名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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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决策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在蕴含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存有不可避免的风险,亟须从法律制度层面作出有效规制.在注重损害预防的理念之下,要求制造商在产品研发阶段预先设计出符合法律和伦理的算法程序规则,并将之嵌入人工智能系统以尽可能降低致害风险.以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事故主要归因于其缺陷问题,可以统一纳入产品责任制度的范畴.人工智能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应当坚守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立场,明晰智能软件的产品属性并依据违反既定设计标准和故障理论判定其缺陷问题,扩充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研发者以及改造者,对于发展风险抗辩仍需保留并注意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害.为了应对大规模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和及时救济受害人,还应当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的配套作用,构建多层级的保险结构,探索个性化的保险模式.
ISSN:1007-905X
DOI:10.3969/j.issn.1007-905X.2021.0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