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
近年来,因银行卡犯罪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依据和结果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此,司法实践亟须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一,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消费寄托,持卡人存入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给银行。第二,在金融电子化自动交易条件下,银行卡与密码是持卡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必备条件。因此,持卡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则应该是: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否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无免责事由,也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据此,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和密码则不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第三,如果持卡人存在疏于银行卡与密码保护的过错,法院应支持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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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2, Vol.42 (1), p.9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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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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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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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近年来,因银行卡犯罪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依据和结果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此,司法实践亟须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一,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消费寄托,持卡人存入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给银行。第二,在金融电子化自动交易条件下,银行卡与密码是持卡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必备条件。因此,持卡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则应该是: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否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无免责事由,也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据此,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和密码则不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第三,如果持卡人存在疏于银行卡与密码保护的过错,法院应支持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以防范持卡人的道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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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2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