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度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的取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必须如此,才能够是真正的正当法律程序.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程序性,取决于对应某特定社会活动的立法是否具有两个以上的、以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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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 Vol.39 (4), p.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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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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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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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的取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必须如此,才能够是真正的正当法律程序.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程序性,取决于对应某特定社会活动的立法是否具有两个以上的、以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程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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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2529 |
DOI: | 10.3969/j.issn.1000-2529.2010.04.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