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及其镜鉴

D9;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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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Vol.25 (3), p.77-86
1. Verfasser: 李世豪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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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D9;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ISSN:1009-055X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3.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