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体制四题
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行政解释、检察解释都具有溢出效力,因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易导致其权力的闭合运行,破坏法制统一,违背法治原则,不利于人权保障,且其存在已于法无据,所以应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律解释权符合人大制度逻辑要求,且其法律解释就解释场景来说也是应用解释而非立法,所以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重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律解释的监督者,法律解释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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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Vol.17 (2), p.6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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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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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行政解释、检察解释都具有溢出效力,因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易导致其权力的闭合运行,破坏法制统一,违背法治原则,不利于人权保障,且其存在已于法无据,所以应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律解释权符合人大制度逻辑要求,且其法律解释就解释场景来说也是应用解释而非立法,所以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重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律解释的监督者,法律解释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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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5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