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的结构变迁与秩序困境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当下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乡村纠纷也因此呈现出更为多元的面貌。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村民采取的解决纠纷的策略更为灵活、智慧,他们并不一定遵循国家法律,而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境变换地使用或规避法律,既有"自力"与"外力"的双重方式,又有远离诉讼与贴近诉讼的各种方法,使乡村的纠纷解决呈现出渐进化、多元化、选择性、无终点式等特点。其负面效果是在司法过程中,村民与职业化的法官之间易于产生非良性的互动,从而消解裁判的可接受性。所以,解决当下乡村纠纷的重要方略是吸收社会综合治理的多种秩序规范,避免单一司法的局限。...

Ausführliche Beschreibung

Gespeichert in:
Bibliographische Detailangaben
Veröffentlicht in: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Vol.51 (4), p.53-59
1. Verfasser: 栗峥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Schlagworte:
Online-Zugang:Volltext
Tags: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当下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乡村纠纷也因此呈现出更为多元的面貌。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村民采取的解决纠纷的策略更为灵活、智慧,他们并不一定遵循国家法律,而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境变换地使用或规避法律,既有"自力"与"外力"的双重方式,又有远离诉讼与贴近诉讼的各种方法,使乡村的纠纷解决呈现出渐进化、多元化、选择性、无终点式等特点。其负面效果是在司法过程中,村民与职业化的法官之间易于产生非良性的互动,从而消解裁判的可接受性。所以,解决当下乡村纠纷的重要方略是吸收社会综合治理的多种秩序规范,避免单一司法的局限。
ISSN:1000-5242
DOI:10.3969/j.issn.1000-5242.2011.0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