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部门中的资源损害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是在环境损害实际发生之后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是救治环境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法律。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资源法是环境损害防治法的一个分支,即“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是预防、减轻资源损害,实现资源接续,恢复可再生资源再生能力的法律,其基本功能是防治资源损害。可以给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梳理出一个由4门31种(类)的资源损害防治法构成的体系。但它不是一个坚强的法律体系。支持这个体系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在内的那些法首先是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有关联的法,而非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要想真正起到防治自然资源损害的作用,必须改变在资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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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12, Vol.33 (6), p.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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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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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环境保护法是在环境损害实际发生之后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是救治环境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法律。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资源法是环境损害防治法的一个分支,即“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是预防、减轻资源损害,实现资源接续,恢复可再生资源再生能力的法律,其基本功能是防治资源损害。可以给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梳理出一个由4门31种(类)的资源损害防治法构成的体系。但它不是一个坚强的法律体系。支持这个体系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在内的那些法首先是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有关联的法,而非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要想真正起到防治自然资源损害的作用,必须改变在资源行政法中被“涉及”的局面,按照防治自然资源损害的需要,按照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的法理开展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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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3275 |
DOI: | 10.3969/j.issn.2095-3275.2018.06.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