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模式下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
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刑事合规不起诉成为协商性司法的又一适用场域,但这会造成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的日益凸显。美国与英国分别从规则设置、司法审查这一内外视角出发规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然而,就其实践效果以及我国的现有制度而言,借鉴应具有一定限度。相较于上述模式,在证据法视野下对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规制,不仅系统全面,还契合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要义。具言之,合规不起诉阶段证据审查内容、证据范围、证据标准与以往的审查活动不尽相同,宜在对审查内容进行阶层式设计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证据标准,形成“前紧后松”的规制整体格局,以期对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妥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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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06, Vol.36 (3), p.2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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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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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刑事合规不起诉成为协商性司法的又一适用场域,但这会造成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的日益凸显。美国与英国分别从规则设置、司法审查这一内外视角出发规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然而,就其实践效果以及我国的现有制度而言,借鉴应具有一定限度。相较于上述模式,在证据法视野下对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规制,不仅系统全面,还契合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要义。具言之,合规不起诉阶段证据审查内容、证据范围、证据标准与以往的审查活动不尽相同,宜在对审查内容进行阶层式设计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证据标准,形成“前紧后松”的规制整体格局,以期对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妥适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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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6-4048 |
DOI: | 10.19736/j.cnki.gxjcxyxb.2023.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