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D9;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一直是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对宪法学究竟是研究什么问题的这一基本问题的明确,而且还导致了学理性宪法学体系的无法建构,从而在根本上影响了人们对宪法的精神实质与核心价值的把握.无论如何,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内涵应立足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把握,不能偏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主题,据此,宪法学的学理体系应当由原理论、国家权力论、公民权利论、协调论这样几个部分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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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学家 2007 (6), p.3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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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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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一直是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对宪法学究竟是研究什么问题的这一基本问题的明确,而且还导致了学理性宪法学体系的无法建构,从而在根本上影响了人们对宪法的精神实质与核心价值的把握.无论如何,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内涵应立足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把握,不能偏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主题,据此,宪法学的学理体系应当由原理论、国家权力论、公民权利论、协调论这样几个部分来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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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5-0221 |
DOI: | 10.3969/j.issn.1005-0221.2007.06.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