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作为通说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之检讨
DF611; 我国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难以正当解释而长期被“悬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的法益与其行为规范及行为规定的效力相混淆.必须对强奸罪法益中真实性和可损害性的实质侧面予以明确化,其决定了强奸罪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在当前性的个体主义盛行的时代,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的实质内涵应该是“性的身心安宁”.性的身心安宁是违法性判断的核心,其在构成要件阶层投射为作为支配构成要件建构之行为规范的性的自决权、性的自主权,后两者对性的身心安宁起到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三者能够分离、应该分离且需要分离.应借鉴域外立法,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规范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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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Vol.36 (5), p.9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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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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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F611; 我国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难以正当解释而长期被“悬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的法益与其行为规范及行为规定的效力相混淆.必须对强奸罪法益中真实性和可损害性的实质侧面予以明确化,其决定了强奸罪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在当前性的个体主义盛行的时代,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的实质内涵应该是“性的身心安宁”.性的身心安宁是违法性判断的核心,其在构成要件阶层投射为作为支配构成要件建构之行为规范的性的自决权、性的自主权,后两者对性的身心安宁起到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三者能够分离、应该分离且需要分离.应借鉴域外立法,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规范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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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5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