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权利类型
患者权利类型的确定是构建患者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论基础,应分为两大类:患者作为“人”在医疗领域所享有的个体权利和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使用人”的集体权利。前者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基本人权的实现,包括人格尊严权、不受歧视的权利、私生活和秘密被尊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获得有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等。后者则包括患者群体通过自己的社团——患者组织——在卫生法规决策过程中的介入权、在卫生机构中的代表权、在卫生监督部门中的参与权等等,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共同实现卫生领域的民主,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及促进医疗水平提高。在现有立法、司法及理论对患者个人权利已逐步承认并加强保障的情况下,认识患者集体权利的实现具有更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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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3, Vol.31 (5), p.7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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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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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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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患者权利类型的确定是构建患者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论基础,应分为两大类:患者作为“人”在医疗领域所享有的个体权利和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使用人”的集体权利。前者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基本人权的实现,包括人格尊严权、不受歧视的权利、私生活和秘密被尊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获得有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等。后者则包括患者群体通过自己的社团——患者组织——在卫生法规决策过程中的介入权、在卫生机构中的代表权、在卫生监督部门中的参与权等等,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共同实现卫生领域的民主,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及促进医疗水平提高。在现有立法、司法及理论对患者个人权利已逐步承认并加强保障的情况下,认识患者集体权利的实现具有更强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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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5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