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
相对于我国原有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包括"可有的进步、需有的进步和须有的进步";相较于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尚有一些立法不足:包括?"须有而没有、需有而没有和可有而没有的不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谈及担保物权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其目的 在于解释好、适用好担保物权法;在此基础上,继而自觉地为担保物权法制的再现代化续足理论准备....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法治研究 2020 (4), p.37-47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相对于我国原有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包括"可有的进步、需有的进步和须有的进步";相较于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尚有一些立法不足:包括?"须有而没有、需有而没有和可有而没有的不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谈及担保物权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其目的 在于解释好、适用好担保物权法;在此基础上,继而自觉地为担保物权法制的再现代化续足理论准备. |
---|---|
ISSN: | 1674-1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