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及范围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是《物权法》第六章的基础性概念,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成为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而第四种学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既考虑到有利于财产的管理、维护,又考虑到财产的独立性和对外关系,是较为准确之说,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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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Dong yue lun cong 2010, Vol.31 (12), p.179-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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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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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是《物权法》第六章的基础性概念,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成为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而第四种学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既考虑到有利于财产的管理、维护,又考虑到财产的独立性和对外关系,是较为准确之说,应当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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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8353 |
DOI: | 10.3969/j.issn.1003-8353.2010.1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