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定义之重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该定义存在着与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不利于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的保护、未明确建筑物的内部设计以及标准设计元素能否成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等缺陷。我国立法应当将“建筑作品”的定义重构为“以任何有形表达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内外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不包括标准设计元素。”并且在相关释义中明确:“建筑设计图”包括建筑草图、建筑方案设计图和建筑施工图:“建筑模型”包括建筑物落成前的施工模型与建筑物落成后的缩影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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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池州学院学报 2013-08, Vol.27 (4), p.47-51
1. Verfasser: 胡超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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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该定义存在着与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不利于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的保护、未明确建筑物的内部设计以及标准设计元素能否成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等缺陷。我国立法应当将“建筑作品”的定义重构为“以任何有形表达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内外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不包括标准设计元素。”并且在相关释义中明确:“建筑设计图”包括建筑草图、建筑方案设计图和建筑施工图:“建筑模型”包括建筑物落成前的施工模型与建筑物落成后的缩影模型。
ISSN:1674-1102